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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讲堂] 劳动工资统计填报中的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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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业人员

劳动工资统计所有的指标都是围绕着“从业人员”开展的,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劳动酬劳的全部人员,主要有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三类。

以下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4.志愿者;

5.工资由乡镇发放的村居委会人员;

6.内退人员。

误区一:

单位里短期工作的在校学生到底是不是从业人员?

解析:

以获得劳动报酬为主要目的而短期工作的在校学生,是从业人员;以获得经验为主要目的而短期工作的在校学生,是实习生,不是从业人员。

误区二: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为何不全是由发工资的单位统计?

解析:

从业人员以“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为基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由实际用工单位统计为劳务派遣人员。而劳务外包人员由承包劳务外包的法人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实际用工单位不进行统计。

二、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误区三:

我们单位本月离职一名员工,但是他干了大半个月,统计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的时候算进来吧?

解析:

不可以。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但应计入平均人数。

三、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月度或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误区四:

一年12个月,要计算年度平均人数太麻烦,干脆用年末人数来代替年平均人数呗?

解析:

不可以。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误区五:

我们单位人员进进出出的变化频繁,没有空记录每天的实有人数,就用首尾折半法来简单算一下呗?

解析:

不可以。首尾折半法只适用于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绝对不能用于人员增减变动大的单位。

四、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指本单位在月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是报告期对应月份的实际发生额,遵循“何时发,何时统计”原则。离职人员离职前发的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而离职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误区六:

工资单上的实发工资,就是工资总额吗?

解析: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误区七:

购物卡、商业保险不能算工资吧?

解析:

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误区八:

本应在月初发放的工资,由于国庆节假期的影响提前至九月末发放,应该算九月工资吗?

解析: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遇到节假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的,应该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工资。因此,工资提前发放是一种特殊情况。在劳动工资统计时,这种提前发放的工资仍在应该发放的月份统计。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根据项目资金结算情况发放工资,仍应遵循“何时发,何时统计”原则。如某企业7月未收到项目资金,未能发放工资,但8月收到了7月、8月全部项目资金和9月部分项目资金,则在填报月度工资总额时,7月应统工资总额为0,8月应统工资总额为7月、8月全部工资和9月部分工资,9月应统工资总额为9月剩余工资部分。

误区九:

每月单位财务计提奖金,年底一次性发放,应该按计提金额分到每个月统计吗?

解析:

不可以。工资总额统计的是实际发放时的税前金额,计提部分等实际发放时再计入工资总额。这种计提后一次性发放的奖金也应当计入“一次性奖金及补发”中统计。

误区十:

我们单位的股权激励属于虚拟的股权激励,类似于奖金,应不应该计入工资总额?

解析:

应该计入。根据工资总额统计口径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但企业把这种类似于奖金的虚拟股权激励发放给员工,相当于劳动报酬,应该计入工资总额。

供稿: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责编:王丹

审核: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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